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附加合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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