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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按照下列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1、首次患中症疾病按照55%赔付。
2、第二次患中症疾病按照65%赔付。
等待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按照已交保险费,按照现金价值中最大者给付。
等待期后:
1、18周岁前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给付保险金。
2、18周岁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按照已交保险费,按照现金价值给付。
豁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