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住院治疗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5%进行给付。 (2)
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住院治疗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进行给付。 2、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3、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仅承担剩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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