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职业病;
12.在非保险期间内及等待期内确诊为恶性肿瘤;
13.未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15.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16.经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
17.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9.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20.醉酒、酗酒、酒精中毒所致;
21.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2.未按照本条款第4.4条“恶性肿瘤特种药品院外购买或领取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23.用药时长符合援助项目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赠药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实验性药物、国家特批紧急进口药物;
25.在国外或中国境外,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治疗。